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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法院一案例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中院研究室 肥乡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5 16:05:4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5件,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本身亦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自202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从全国法院过去一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具有重大宣传价值的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前已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四批五十件,切实为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本身亦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沃玉3号”玉米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河北某种业公司选育品种,2013年7月2日通过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河北某种业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分别就VK22和M51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在申请和获得品种权之前,河北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亲本繁殖材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作为其核心商业秘密。河北某种业公司与甘肃省张掖市某种业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甘肃省张掖市某种业公司对“沃玉3号”玉米品种制种亲本材料附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2021年,甘肃省张掖市某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与河北某种业公司的合同约定,对外销售“沃土3号”亲本930公斤给崔某某,崔某某将这些亲本交由新疆的范某某种植。范某某将生产出的“沃玉3号”玉米种子134200公斤交由崔某某回收并销售。经司法鉴定,因张某某违反约定出售“沃玉3号”玉米品种亲本,给河北某种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725.24元。同时,“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本繁殖材料、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沃玉3号”玉米品种的父本和母本繁殖材料是河北某种业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出售河北某种业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河北某种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将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判彰显对种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加大了对种业知识产权尤其是亲本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有力维护了种业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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