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周法院执行局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用“执前调解”方式,妥善执结一起涉企建筑合同施工案件,在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将司法对涉案企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邯郸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合同施工纠纷一案,经该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40余万元。后因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曲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期间,执行干警在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且被告企业有还款能力,考虑到一旦对其采取冻结账户、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执行干警从保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 第一时间启动“执前调解”程序,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多次释法说理,告知其不主动履行将有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相关法律制裁。最终,经过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协商,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并于7月14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案款。至此,该起涉企案件在短时间内以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顺利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