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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登峰峰法院:从《诗经》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作者:峰峰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04 08:35:49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刊登峰峰法院干警朱小飞理论文章。

从《诗经》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朱小飞

《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分为《风》《雅》《颂》三部分。它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约500多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取其整数,故又称《诗三百》,相传为孔子所编订。《诗经》文辞简洁优美,内容丰富多彩,反映了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祭祖与宴会,甚至天象、地貌、山川、河流、动物、植物等方方面面,是西周至春秋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从内容上看,《诗经》中的很多篇目,对当时人们的婚姻生活、风俗习惯及相关法律制度,有诸多体现。

遵父母之命,行媒妁之言

西周初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成为缔结婚姻的重要原则。凡婚姻之事,必先告之于父母,未经父母之命,子女一般无权自主决定。《诗经》中《齐风·南山》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郑风·将仲子》云:“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均反映了古代无论男女,婚姻缔结要受制于父母之命的约束力。

“媒妁之言”,意指由媒妁(古代属官方)充当媒介,促男女双方,结秦晋之好。《豳风·伐柯》云:“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卫风·氓》云:“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古代社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严禁男女当事人自主或自由结婚。

在古代,由于受封建礼教的束缚,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不但不允许自主或自由结婚,连平时私下相会也被禁止。所以,有很多女孩,往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专于女红,养在深闺人未识。然而,青春男女,正值情窦初开,有的并不安于封建礼教的束缚,故私下偷偷相会之事未能完全禁绝。《邶风·静女》云:“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又如《孟子·滕文公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可见,古代男女私下相会之事并非完全没有,不过采取的是不易为人察觉的方式,因为如若被发现,就会“国人皆贱之”,是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

但是,每年的上巳日,春水涣涣,男女聚在溱浍两河,招魂续魄,秉执兰草,祓除不祥,欢聚场面,其乐融融。《郑风·溱洧》云:“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农历三月,春和景明,人们走出家门,集于水边,举行祓除仪式,这种时候,男女说说笑笑,似乎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显得天真烂漫、自由洒脱。

行“六礼”程序,结一世良缘

古人结婚,必须履行“聘取”的“六礼”程序。所谓“六礼”程序,即男女双方关于婚礼方面的六项仪式。一曰纳采,即男方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二曰问名,即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的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曰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家;四曰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曰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六曰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卫风·氓》记载,男子委托媒人向女子求婚后,女子苦苦等待,相思之情,萦绕心中,挥之不去,经常“乘彼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然而好事多磨,当自己终于等来了那个心上的男子,“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女子得知男子向宗庙占卜过婚配情况,而且卦辞不坏,于是告诉男子“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意即你驾着车来,把我和我的嫁妆一起带走吧。至此,一段婚姻缔结完成。古人结婚,以昏时为期限,所以婚礼称为昏礼。“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结婚乃人生一大事也,自古至今都非常重视。而通过这种郑重、有序的“六礼”程序给予了男女双方结婚以仪式感,这正是对婚礼重视的体现。然而《诗经》毕竟是一部诗歌集,属于文学作品,不是专门介绍古代婚姻制度的,不可能把“六礼”中的每一项都体现得淋漓尽致,但这段简洁优美的诗歌,确实把当时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六礼”程序基本上体现出来了。“六礼”程序中的不少规则历千年沧桑而延续至今。虽然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男女双方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确立了婚姻关系。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少有男女双方只领取结婚证,而无结婚典礼仪式的。因为“六礼”绵延数千年,形式或有变化,内涵却一脉相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发为君妻,终成离别人

西周时期确立了“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古代女子若出现以上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古代女子若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两人相爱结婚本是美好之事,《邶风·击鼓》云:“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卓文君“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是对婚姻的美好誓言,也是对婚姻的美好期许。然而有时美好的誓言和期许并不能保证夫妻恩爱永久,离婚之事亦时时有之。《卫风·氓》中的女子“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虽早起晚睡,辛勤劳作,然“言既遂矣,至于暴矣”竟遭到了男子的家暴。最终女子“淇水汤汤,渐车帷裳”,被丈夫休弃又着淇水回到了娘家,还遭到了兄弟的嘲笑,“兄弟不知,其笑矣”。至于该女子为什么被休弃,诗中没有明确交代,专家考证,可能是因结婚多年未能生子而被休。

古代社会,男尊女卑,“三不去”对男子无故出妻作出了限制,然其中将“无子”列为丈夫休妻的理由,实为不近人情,是男女不平等的体现。虽然“三不去”制约了夫权的恣意以及单方面休妻权的任意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女方婚姻利益,但从整体上来看,在婚姻关系中,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不能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却是不争的事实。名篇《孔雀东南飞》中的女主人公刘兰芝,论相貌,“指如削葱根,口如含朱丹”;论身材,“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论贤惠,“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论手巧,“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论才华,“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如此花容月貌、身材窈窕、勤劳贤惠、多才多艺,公婆竟不喜,以“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为借口,生生将一对恩爱的夫妻拆散,终致一个投水而死,一个自缢庭树,酿成了千古悲剧,令后人唏嘘不已。可见,古代女方的婚姻权利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事实上看,均未得到完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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