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和收费标准公示
一、法院诉讼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涉及财产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五)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七)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九)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十)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十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监督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