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情”执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评南京“虐童案”
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社会公众多数为法院作出的“罪责刑”相一致的理性判决“点赞”。但也有一种声音:李征琴判了刑,孩子怎么办?这样的判决是否缺乏人文关怀?
的确,法官在执法时不能机械生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把法理情相结合,努力衡平利益,修复裂痕关系,减少产生新的危害,使冰冷的法条产生人性关怀的热度。
然而,法律毕竟不是“牛皮筋”,当人情与法律碰撞,法律的严肃性不容撼动。李征琴采取粗暴家庭教育方式,殴打“养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施暴者科以刑罚,体现了执法者对法律刚性的尊守,也表明了司法对“虐童”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态度。
孩子不是私有财产,收养孩子必须要合法。从法院审判公布的情况看,李征琴收养孩子的手续不合法,这就意味着无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李征琴都不可能成为合法合格的收养人。受害儿童年纪不满10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以孩子是否愿意继续跟随“养母”生活,而成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孩子生父母在法院门口拉横幅声称家庭贫困无抚养能力,试图以此向法院施压,对李征琴网开一面。但是请问,是否类似的家庭都可以以无监护能力为由变更监护人呢?是不是只要生父母和养父母愿意孩子就能被收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的法律底线不能破!孩子不是物品可以由父母任意处置送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能任意抛弃和拒绝承担!
优裕的物质生活对孩子成长固然重要,但健康、尊严、幸福对孩子成长更重要。这应成为我们关心儿童处理儿童事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试想,一个伤痕累累的孩子,一个终日生活在恐惧中的孩子,如何能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如果只是因为生父母愿意就硬将其推向这样的人监护,事实上就是将孩子推向了一个危险的境地。不久前南京审理的郑东“父亲打死孩子案”,就是一件一百步与九十步关系的悲惨例证!
社会各界对“虐童案”的强烈关注,不仅反映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对当下司空见惯的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把虐待伤害行为作为“家庭事务”进行法律规范处理的呼唤。司法个案具有引导社会行为、培养法律理性的规范价值。该案的判决,无疑在监护人头上架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她时刻警醒监护人:人权高于亲权,虐待伤害儿童要负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