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二份)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材料补正告知书
(20 )邯立民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经审查,还需要补充修正下列内容:
( )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 )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请你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补正上述材料,若到期不能提交的,我院将按照确认的送达地址退回起诉材料。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