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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好友酒后失控 打死人共进牢笼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5-08-18 10:36: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沈某、未某等十三人均曾是同班同学,平常关系较好,最大的不满十七岁,其中潘某等三人还是初中在校学生。20096月一天晚上,沈某等人聚会,相约到某夜市大排档吃饭,均不同程度喝酒。当晚23时许,被害人赵某与朋友路过此处,看到与自己素有矛盾的沈某后,就带人欲打沈某。后发现对方人多,便欲逃走,沈某等人见状在后追赶,将赵某拦下,十几人分别持酒瓶、扎啤桶、铁凳、砖块等对赵某轮番殴打,时间长达半个小时。致赵某因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在殴打赵某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怀疑是隔壁大排档的老板指使赵某等人找事,遂伙同被告人沈某、未某等人将路边的其他地摊砸毁,将地摊上的桌椅板凳乱扔至路边,将摊主杜某、李某等人打成轻伤。

案发后,沈某等人全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未某等十三人分别持械及使用砖头、石块、拳打脚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告人沈某、潘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未某等十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赵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未某有期徒刑七年。其余各被告人也均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沈某等十三人共同殴打赵某,最终致赵某不治而亡,其行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均是未成年人,且全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法院予以减轻处罚。沈某等人还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又均属于寻衅滋事性质,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鉴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年龄为16周岁,故法院对犯罪时已满16周岁的沈某、潘某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沈某等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一、年龄小,文化程度过低,遇事冲动。只有两人满16周岁,其余均不满16周岁。十三名被告中,最高文化程度是初中二年级,大部分辍学回家,只有三人在校就读;二、法制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遭遇他人找事时,不知报警,只会以暴制暴;三、盲目讲哥们义气,不考虑法律后果;四、从众心理较重,人云亦云,一哄而上将被害人身体殴打多达几十处伤口,没有人出面劝阻;五、普遍存在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深夜不归,其监护人不理不睬,以至于酿成惨痛血案。

责任编辑:邯郸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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