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本年收入
(二) 本年支出
(三) 三公经费
(四) 政府性基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级别县级。主要职能是:
1、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案件管辖权。
6、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7、依法办理执行事项。
8、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9、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审理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为本级预算,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3456.55万元,支出3456.55万元,收支平衡。
(一)本年收入
2015年度收入3456.55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拔款。其中,非限额补助2881.55万元,行政性收费(诉讼费)480万元,其它(罚没收入)95万元。
(二)本年支出
2015年度支出3456.55万元,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经费2261.04万元,主要是在职干警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工资。
2、公用经费1145.51万元,主要是办公费、水电暧费、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
3、专项项目经费50万元,一是新招录公务人员服装购置费,二是卷宗扫描费。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142.98万元。
1、 因公出国(境)费为零。
2、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费134万元,比上年下降5%。主要是由于加强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减少不必要的用车,科学合理合并用车等。
3、公务接待费8.98万元,比上年下降5%。主要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我院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直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六、罚没收入是罚款与没收收入的统称,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