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黄某均是在校学生,今年17岁。2010年4月25日晚,二人下晚自习后步行回家,感觉劳累。此时同校的初中学生林某骑一辆恒驰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4元)路过,刘、黄二人遂起意骑林某的自行车回家。随后,黄某上前将林某拦停,并叫林下车。林某没有立即下车,刘某遂上前用脚踢了林的大腿一下。紧接着黄某上前抓住林某的书包,将林拖倒在地,然后将林的自行车扶起,骑车载着刘某离去,后将车丢弃。林某被抢后因恐惧半年多不敢正常到校学习。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采用轻微暴力强抢未成年人少量财物,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黄某各拘役六个月。
【评析】
本案从手段到后果貌似抢劫犯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刘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采用轻微暴力强抢未成年人少量财物,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刘某、黄某均为在校学生,其所在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裁撤了思想品德、法制教育等非考试课目。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的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追求享受。刘、黄就深受其害,平常行事蛮横,爱欺负他人,好使用暴力。最终积小成大,走上了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