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邵某17岁,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在家。因为家境贫寒,一直靠打零工贴补家用。2010年1月,邵某的舅舅陈某找到邵某,说准备驾驶改装的汽车到加油站盗窃柴油,让邵某给其帮忙,并答应每偷一次给邵某300元。此后陈某、邵某伙同另两个人,驾驶改装汽车流窜于周边数县,利用夜间加油站值班人员睡觉之机,拧开储油罐开关,大肆盗窃柴油。共盗窃七次,盗窃柴油近10吨,价值达99000余元。其中邵某共分得200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另外两名同案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属于多发性侵犯财产案件,历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盗窃罪犯也为群众所不齿,冠以小偷、三只手等蔑视性的称呼。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是按被盗物品的价值而非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计算案值的,故邵某尽管只分得2000元,依然按照数额特别巨大处理。本案邵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故被法院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的重刑。
邵某自幼家贫,早早就为生计所迫而辍学务工,深知金钱的重要性。然而,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加之不良亲属的诱导,使邵某忘记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走上了不劳而获的歧途,为获微利不惜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使大好青春在牢狱中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