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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学习爱上网 飞车抢夺入牢房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35: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盛某是某中学学生,17岁,平时经常旷课到网吧上网,屡劝不止。20126月一天下午,盛某的一个已经辍学的同学胡某骑摩托车找盛某一起去上网,盛某当即旷课同去。当晚21时许,因随身带的钱用尽,胡某提出骑摩托车去抢钱。盛某同意后,胡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盛某来到外环路,伺机作案。2230分,胡某驾车靠近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盛某伸手抢过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二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夺罪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特别是近年来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抢夺行为处罚较严,一般携带凶器抢夺和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足以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抢夺行为,会依照较重的罪名按照抢劫或过失致人死亡、重伤来处罚。抢夺罪是以抢夺数额确定刑罚的,本案被告人胡某、盛某驾驶机动车抢夺,数额较大,未造成被害人伤害,故法院以抢夺罪进行了判决。

本案二被告人均未成年,一人小学即辍学,进入社会过早;一人学习成绩不佳,厌学情绪严重。二人均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法律观念淡薄。还沉迷于网吧等不良文化场所,在不良文化、亚文化、暴力文化等影响下,追求极端的个人主义和低极的物质欲望观,为满足物质欲望不择手段,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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