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4月一天晚,17岁的被告人于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酒醉回家。此时其朋友小光打电话说在邻村被人打了,于某就从家里拿了一把60多厘米长的东洋刀,和小光等人去邻村,准备报复。由于未找到人,几人返回。刚进村口,碰见村民程某酒后在本村水泥路上喊骂,于某因心情不好,就回骂了一句。后于某等人在本村街上说话时,听到程某仍在喊骂。于某一时火起,不顾其他人的阻拦,持东洋刀冲至程某跟前,向程某右前臂等处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于某逃至其朋友、同为17岁的雷某家,将砍伤人的事情告诉了雷某。雷某非但没有劝于某投案,反而帮助于某将所穿带血的上衣烧掉,把于某砍人所用的东洋刀藏匿在自家鱼塘内。后于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雷某被其父送到派出所投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因琐事持刀行凶伤人,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雷某明知于某犯罪仍帮助于某毁灭、藏匿犯罪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于某、雷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雷某拘役五个月。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案件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伤害罪属于常见的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犯罪中最重的一种,处罚也较为严厉。本案于某持刀伤人,最终致人死亡,鉴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且能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妨害司法犯罪,本案雷某帮助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毁灭、隐匿证据,属于情节严重,也构成了犯罪。
本案被告人于某、雷某系未成年人,于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文化程度过低,做事冲动,辨别是非能力不强。事情的缘起本来就是一起未遂的故意伤害案件,只是由于未找到要打的人,于某才没有在外村砍人。结果回村后,由于酒后冲动、暴力倾向严重,仍然酿成了大错。这与他平常经常玩暴力网游、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也有很大关系。而雷某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法制意识淡薄,哥们义气严重,不考虑法律后果。在明知于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哥们义气,帮助其隐匿证据。殊不知,这其实是害了于某,不仅使于某错失了主动投案,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也把自己送入了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