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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伤人命 国法严惩不容情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23: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吕某、杨某、白某、闫某、郝某、赵某、魏某均系未成年人,其中除杨某外,其他人均还不满16周岁。该七人由于上网、亲戚等关系,分别先后结识了被告人韩某。韩某25岁,平常不工作,混迹于网吧、迪厅等场所。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生活的追求,韩某产生了结伙抢劫的念头,于是采取物质引诱、威胁殴打等手段,将吕某等七人招至自己的手下,租房共同居住,预谋抢劫。

200910月的一天晚7时许,被告人韩某、吕某、杨某、白某、闫某、郝某、赵某、魏某商量后,由韩某带路到某县外环路,携带砍刀、匕首、木棍、口罩等物伺机作案。当晚被害人董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此处时,韩某等8人戴口罩将其拦截,分持木棍向董的头部、背部、腿部乱打,将董某三次打倒在路边的田地里。吕某又持匕首朝董某的背部连捅三刀。后董某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八人抢走董某电动自行车一辆、手机一部(总价值2000余元)

此后,韩某等8人在一个月内,又拦路抢劫多次,抢得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机等共计20000余元的财物,均低价卖出后用于上网、吃喝,挥霍一空。后韩某、吕某等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郝某、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吕某、杨某、白某、闫某、郝某、赵某、魏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吕某、杨某、白某、闫某、郝某、赵某、魏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并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鉴于被害人系多人共同殴打致死,责任相对分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以抢劫罪,判处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吕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闫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白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魏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郝某、赵某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评析】

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8种情形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抢劫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既侵犯了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历来属于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本案韩某、吕某等人具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等多个加重处罚情节,法院根据每个人犯罪的具体情节、作用,以及犯罪时不满18周岁、投案自首等量刑情节,对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案8名被告人中,有7人未成年,案发前全部辍学,平常不劳动,沉迷于网吧等地。他们犯下重罪的原因首先是年龄小,文化程度过低,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别人稍加利诱,即当做好人,不加思考完全信任;其次,法制意识淡薄,盲从随众,不考虑法律后果。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学历最高一个也只上到初中二年级,上学期间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走入社会后更是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正面接触,不懂法、不守法,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第三,普遍存在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与监护人缺乏交流,遇事不能得到监护人的正确引导。本案多名被告人长期不在家居住,家长忙于工作,对此不管不问,监管教育严重缺失。被告人闫某、白某虽每天回家,但凡事都不和家长沟通,在受到韩某威胁必须一起去抢劫时,仍然闭口不说,错失了家长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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