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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17: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一天,瞿某经门卫同意后进入某学校内找人,与朋友在校内喝完酒后,骑摩托车在校园内将一名下晚自习的学生纪某撞成重伤,纪某的父母认为某学校和瞿某应连带赔偿纪某各项损失380000元,故将某学校和瞿某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认为瞿某酒后将人撞伤,存在明显过错,责任不可避免;学校在管理上也有疏漏之处,外单位人员进入校园饮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骑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但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学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判决直接责任人瞿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万元,某学校在40%的责任即15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直接责任人瞿某能够完全履行38万元的赔偿责任,学校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瞿某不能履行赔偿责任,学校至多承担152000元的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判决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至于使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过重。

一、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是指第一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时,受害人请求第二责任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直接责任人瞿某对受害人纪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学校的赔偿责任消灭,受害人不得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如果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学校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学校等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直接侵权人为学校等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员,不包括在校教职工和学生等校内人员;

2、学校等教育机构须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3、学校等教育机构存在过失;

4、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损害;

5、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学校管理不严、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但因直接侵权人瞿某是校外人员,学校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不同于一般的学校担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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