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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度决算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6 17:01: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9、“三公”及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情况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级别正县级。主要职能是:

1、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案件管辖权。

6、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7、依法办理执行事项。

8、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9、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审理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宣传处、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复议监督庭、申诉审查庭、综合管理处、研究室、司法技术室、法警支队、计财处等26个庭、处、室。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为本级决算,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上年结转2429万元,当年收入9392.48万元,当年支出9255.41万元,结转下年2566.07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合计9392.48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拔款,比上年决算增长41.7%。原因是:1、基本支出方面主要是新增加绩效工资及司改增资。2、项目支出方面主要是法警训练基地项目款和审判业务网络项目款。

本年年初预算数为4432.72万元,调整预算数为9392.48万元。与年初预算对比,1、年初预算未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2、预算执行中司法改革增资及新增绩效工资;3、年初预算未含法警训练基地项目和审判业务网络项目。决算与调整预算数一致,主要原因是我院近年来科学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所以实现了收入支出的同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支出合计9255.41元,其中,基本支出6264.12万元,项目支出2991.29万元。基本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运行4189.93万元,主要是在职干警工资、办公经费、水费、维修(护)费、公务车辆运行费等。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33.12万元,主要是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

3、离退休及社保经费1109.49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社保等。

4、住房公积金236.58万元,在职干警的住房公积金。

5、其它支出95万元,弥补水电费不足。

项目支出2991.29万元,主要是办案勘验鉴定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邮电费等支出1692.13万元;信息网络建设917.40万元;审判庭改造180.15万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展览馆建设100万元;办公设备及基础设施改造72.97万元;法警训练基地建设28.64万元。

决算支出数比上年增加2655.71万元,增长40.24%。原因与收入增长原因相同,前文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年初预算支出数4432.72万元,调整预算支出数为9392.48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的原因与收入增加原因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经费全部为财政拔款,需要说明的事项与收入支出情况完全一致。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181.74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为1.43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为零。公务用车运行费175.39万元。

3、公务接待费4.92万元。

我院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214.34万元,实际决算数比预算减少了32.60万元,占84.79%;与去年决算相比,“三公”经费支出降低4.61%。“三公”经费实现了“双降”,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严格执行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控制制度,将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活动,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经费安排与绩效目标和指标挂钩,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用发挥最大的效益。

(七)其它重要事项的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70.34万元,比上年增加2.5万元,基本持平。主要是机关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确保机关工作效率的前提下,厉行节约。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预算中安排政府采购资金900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决算中实际支出873.62万元,主要用于涉及机关运行的货物采购,资金为一般财政预算安排。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年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占用房屋6963平方米,价值2519.86万元。车辆51台,价值826.49万元。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6台,共计518.17万元。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情况。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无国有资本经营职能和业务。

政府性基金。我院全部拨款收入来源为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拨款,无政府性基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我院老干处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需跨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直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用于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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