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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9 16:52:40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利率

裁判要点

本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1016至清偿之日止)。裁判的关键是涉及对公民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对利息的给付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允许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实质是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归属合同之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由于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其往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存在利息约定方面有瑕疵,产生歧义,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益约定是否明确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既然借款利息之债属于属于合同之债,在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产生歧义时,则应用合同的解释方法对利息的约定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合同法的解释原则是意思主义原则只有对利息约定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方法解释后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如何约定计算利息的时候才可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尽可能的查明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以实现资本的最高价值和最大利益;也可杜绝某些债务人利用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而谋取额外的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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