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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金本自偷针始 疏于管教悔亦迟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35: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赵某17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平常无所事事,常混迹于村镇的网吧内。由于无钱上网,小小年纪的他经常小偷小摸,其家长也疏于管教,对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赵某的胃口逐渐大了起来,开始酝酿干一次的。200811月的一天23时许,赵某伙同另外一名十三岁少年小涛撬门进入本镇一手机门市,盗窃手机18部、MP4两个、手机卡4张、现金500元。后将其中16部手机卖给他人,得款1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手机和MP4价值10830元。案发后赵某的家长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减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盗窃物品价值已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由于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所盗物品已全部退赔给失主,可减轻处罚。故法院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依法对赵某进行了减轻处罚。

赵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除其本人不学法、贪图玩乐外,其父母未能让其完成学业,并对年少即进入社会的赵某疏于管教,不注意其正确世界观、人生观的培养也是重要原因。在赵某犯罪后,其父母即使拿出再多的钱来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仅能部分减轻对赵某的处罚,可谓悔之晚矣。而赵某常去的网吧未能切实履行不接纳未成年人入内的规定,对赵某的犯罪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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