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伍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高某等三人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实施抢劫行为,是犯罪预备。高某等三人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伍某、汪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事先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对刑法保护的权利造成潜在的危险。但是,犯罪预备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三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作案工具,制定抢劫方案,并进行分工,其对抢劫犯罪的准备工作已经完备,只是在实施抢劫前被警方抓获,三被告人仍构成抢劫罪(预备)。
未成年人大多知道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例如,将人打伤、抢劫财物等会触犯刑律,殊不知在未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也会触犯法律。对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自我修养,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道德观念,从根源上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