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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的悔悟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28: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63月的一天,陈某(17岁)借朱某(学校门卫)300元钱,写下欠条后,由同学担保并用学生证抵押。后朱某多次向陈某讨要,陈某还了100元后,再也无力偿还,朱某责骂道:“你再不还钱,向学校报告,让你无法毕业。”陈某左思右想,想不出还钱的办法,忽然,在脑海里闪出一个念头,把欠条抢回来,再抢一些钱,然后离开本县,朱某肯定不会为200元去报警。65傍晚,陈某到街上偷偷买了水果刀、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晚7时许,陈某将水果刀和手套藏放在朱某住宅楼下的草丛中。他知道,朱某每晚10点钟都会到学校关灯,朱某气力大,无法从他手中抢到欠条,就乘他关灯间隙,他老婆一个人在家时再行动。晚10时许,陈某见朱某离开住宅前往学校,迅速潜回到朱某住宅楼下,从草丛中取出水果刀和手套,戴上手套后到三楼朱某住宅敲门。朱妻开门后,陈某进入室内,叫朱妻交出欠条及家中的钱,朱妻不从,欲躲进卧室,陈某慌张之下从口袋里拔出水果刀,划向朱妻的背部,渗透出鲜血,朱妻大声喊道:“救命!救命!”。陈某心中害怕,见朝学校的窗户开着,怕声音会传到学校,即丢下水果刀要去关窗户。朱妻乘机拾起水果刀逃出室外。陈某见状,顾不上关窗,在二楼楼梯转弯处追上并抓住朱妻的手腕,跪下哀求朱妻不要再喊叫。邻居阿强闻声赶到,将陈某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进入他人的住宅内,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陈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陈华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结合其在法庭教育中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抢劫罪是属于既侵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本案被告人陈某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抢劫,属于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是加重处罚的一种类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在校生,且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发现朱妻大声呼救,即扔掉水果刀去关窗户,并跪下哀求朱妻不要再喊叫,属于犯罪中止行为,故法院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本案在宣判后,陈某失声痛哭,他在《悔过书》写道:“我父亲经常教导我说:‘一失足,千古恨’,但我终究没有真正理解这句话,今天我终于明白了。我很后悔我的所作所为,这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的伤害,给家里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我的人生涂上了一个不可抹去的污点。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理应认真学习,今后报效国家,为国家富强作出力所能及的事,而我却为社会抹黑,给他人伤害,这种作为是可耻的,我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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