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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已不该 将错就错获重刑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06: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雷某(16岁)伙同王某(已判刑)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某县交通岗,将骑电动自行车的马某左胳膊上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100余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2079元)等物品,马某被抢后去追,雷某拿出砍刀恐吓马某,迫其放弃了追赶。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明显体现。被告人雷某的行为本构成抢夺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但在被害人追赶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砍刀威胁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不敢继续追赶,雷某的行为已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未成年人在已经触犯刑律的情况下,本应积极悔改,争取好的悔罪、认罪态度,使自己能够得到较轻的处理。但大多数未成年人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仍将错就错,使用更为过激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反而使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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