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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伤人获重刑 民事赔偿亦担责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10:03: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17岁)、张某伙同他人驾车外出时,遇见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女友孙某某在路上行走。李某和张某先后下车上前滋事,李某先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就向北跑,李某、张某先后追赶。追上后,李某将王某某打到,李某、张某二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后二人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人李某、张某及李某法定代理人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无故滋事,行凶伤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不满18岁。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张某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李大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5480元。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无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均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案李某未满18周岁,亦无个人财产,其法定代理人李大某应承担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正处在一个生理和心理都尚待成熟的时候。在这个时期,更应该加强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正是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年轻气盛,无故滋事,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自己入监服刑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又给他人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真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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