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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互殴 伤同学获刑
作者:中院少年庭  发布时间:2014-12-18 09:51: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邱某、陈某系某县中学的同班同学。在一次班级调整座位时,朱某不小心碰倒了张某的课桌,致使课桌内的书本和衣服掉到地上。张某要求朱某向其道歉,被朱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张某的好朋友邱某和陈某见此情形,就上前“帮忙”,三人把朱某围在墙角痛打一通。怒不可遏的朱某挣脱开后,冲到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裤子口袋回到教室找邱某理论,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争吵。此时,朱某忽然拿出水果刀,刺向邱某,被邱某避开,刺中陈某的嘴唇,张某见状,欲夺下水果刀,在争夺过程中,张某的手被刀割伤,但朱某还不罢休,拿着水果刀继续追赶邱某,刺中邱某背部、左手臂和右胸部。经鉴定,邱某、张某均构成轻伤,陈某为轻微伤。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常见的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故意伤害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持刀伤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鉴于被告人朱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在校生,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作为学生,本应在校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将来报效社会,报答家人。但本案被告人朱某,却因一点小事对同学以刀相向,连续刺伤三人,其暴力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当然他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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